摘要:11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最高罰款30萬元。
11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最高罰款30萬元。
據了解,在此之前,福建省為制止非法采砂也出臺了法規、規章,但法規的最高罰款數額為10萬元,而規章的罰款數額最高僅為3萬元,對違法者不足以產生威懾力。此次《條例》針對以往河道違法采砂現象屢禁不止,引發了嚴重的生態和安全隱患,處罰力度不夠、部門合力不強等問題,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并提高了罰款上限。
《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罰款下限從初審中的3萬元大幅度提高至10萬元);情節嚴重的,沒收作業設施設備;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要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而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除了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款外,還將被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采砂計劃,明確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可采期、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以及采砂控制總量等事項,并于每年12月上旬公告;設立禁采區、禁采期明顯標識,并采用技術手段監測禁采區、可采區;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據了解,《條例》是繼“河長制”、“百姓河長”之后,福建省水治理的又一舉措,是福建省建設生態文明示范區的重要法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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