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和諧礦區建設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在打造綠色礦山的基礎上,到今年底在區內建設3至5個和諧礦區示范礦山。
據了解,2013年起,內蒙古選擇在鄂爾多斯市和錫林郭勒盟開展和諧礦區試點工作,目前已取得積極成效。試點地區已初步構建了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調節機制、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補償機制、資源開發利用的利益共享機制和礦區矛盾化解機制,形成了一批制度成果,促進了全區礦業經濟科學和諧發展。為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內蒙古把今年作為和諧礦區建設的關鍵年,提出了全面推進和諧礦區建設的要求和措施。
通知要求,要健全完善礦區監管長效機制。各地區、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全面落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做好礦山復墾復綠及污染和廢棄物綜合治理與利用等關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資源開發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組織專項督促檢查,逐礦核查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落實情況,堅決制止和打擊破壞礦區生態環境行為。著力改善礦區群眾的民生問題,認真解決失地農牧民的社保與就業問題。捐助資金發展礦區社會事業,依托礦山實際扶持礦區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真正實現企業發展、礦區群眾受益。各地區要在綠色礦山的基礎上,建設3至5個和諧礦區建設示范礦山。
通知明確,要妥善化解礦群矛盾。礦產資源豐富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要成立礦群矛盾協調處理組織機構,形成政府、企業、礦區群眾議事工作機制,積極開展礦山企業與礦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合作共建活動,搭建礦山企業與農牧民協商溝通平臺,解決農牧民的合理訴求,及時發現和化解礦群矛盾,引導和支持礦區農牧民利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與爭議,使依法解決農牧民訴求成為常態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搬遷補償標準,避免因標準不一致導致互相攀比,從而引發社會矛盾。建立旗縣(市、區)多部門聯合執法新機制,做到既要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支持礦山企業的發展,實現和諧共贏,互利互惠。
通知還要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部門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各地區和諧礦區建設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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