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發布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對市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作出相關規定,違規者最高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出現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等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還首次提出對建設工地安裝視頻監控、拆除建筑物采取淋噴措施避免揚塵、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個人現場運輸管理的規定。此舉不僅將建筑垃圾管理責任落實到運輸單位,還強化了駕駛人員個人的安全、規范、文明運輸的意識。
該辦法進一步確立建筑垃圾公司化運營新規,避免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出現惡性競爭、相互壓價等不良行為。同時,增加了對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要求,并提供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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