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草案提出,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恢復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礦山停辦、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近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昨日,草案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提出,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恢復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礦山停辦、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草案提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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