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召開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日召開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規劃銜接。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并保證防洪、通航、漁業生產安全。河道采砂規劃中劃定的禁采區、禁采期應當向社會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條例明確,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議,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條例要求,河道采砂應當隨時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棄料堆體,隨時復平采砂坑道,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平整河道。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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