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15日,《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在這個目前寧波市最高規格的建設用砂管理辦法中,建設用砂的質量控制目標、管理職責等被鮮明提出,并第一次明確了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這標志著寧波的建筑用砂管理開始走向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的層面。
6月15日,《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在這個目前寧波市最高規格的建設用砂管理辦法中,建設用砂的質量控制目標、管理職責等被鮮明提出,并第一次明確了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這標志著寧波的建筑用砂管理開始走向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的層面。
建設用砂管理寧波始終前行
2011年,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等5個建設工程行業管理部門發出全面禁用海砂令:從2011年11月1日起,寧波市禁止建設工程使用海砂。
從此以后,工程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要明確禁止使用海砂;各相關企業要嚴把材料進場關,嚴禁使用海砂,在采購建筑用砂時,必須要求供貨方提供有關證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建設用砂的產地、品種,認真核查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嚴禁購買和使用海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法,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原材料進場“先檢后用”制度,確保建筑用砂質量符合相關規定。寧波市對違規使用海砂企業,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自建設工程全面禁用海砂以來,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海事局、市交通委員會及市港航管理局等海砂整治成員單位通力協作、齊抓共管。2013年年初,各部門通過深入的系列調研,認真總結了過去1年多來海砂禁用工作的薄弱環節及不足,進一步理清了治理工作的方向和措施,形成了對建設用砂在供應、運輸、接卸、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實行部門聯動、閉合監管的治理模式。
一方面從源頭控制建設用砂質量,一方面嚴厲查處違規用砂行為。通過積極調用廣東西江、江西鄱陽湖等地的天然淡水砂,極力保障建設市場需求;通過簽訂供砂協議、交納質量保證金等措施,加強對定點供砂企業的源頭監管。此外,寧波市還通過第三方檢測,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海事局、港航管理局的聯動工作機制,根據“每船必檢、先檢后卸”的原則對到港砂樣實施委托抽檢。
對于用砂量占全部砂量近85%的混凝土企業,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采用“一對一”協管員制度,按照“定人、定企業、定項目”辦法,至少每家企業、每個工地有一名協管員“嚴防死守”。同時要求每家企業必須建立建筑用砂的進場和使用臺賬,使砂源有可追溯性。
此外,為加快形成以機制砂為主導的建設用砂資源供應格局,保障建設用砂市場需求,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積極部署,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機制砂行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大力扶持機制砂企業發展。
截至目前,寧波市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17家機制砂生產企業,年生產機制砂能力已達到987萬噸。加上正在試生產及籌建的,預計至今年年底,機制砂備案企業將擴大到20家,年生產能力達到1300萬噸左右,可有效補充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供應。
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后,寧波市對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實行備案管理,使管理部門對全市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心中有底。數據顯示,至今年5月底,寧波市已有136家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備案企業領取了建設用砂生產銷售備案證。此項工作的開展對保障寧波市建設用砂質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市場上還有未備案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游離于監管之外,違法生產銷售海砂和石硝、石粉等不合格建設用砂,對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造成很大沖擊,嚴重威脅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這些違規行為及企業缺乏明確的監管和處罰規定,造成生產、經營、使用海砂及不合格建設用砂現象屢禁不止,因此,運用法律的手段推進對建設用砂市場的整治、加強對建設用砂的監管勢在必行。
《辦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實施的。《辦法》著重明確了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參與各方的權力和義務,同時對違規行為作了明確界定,提出了相應處罰措施。《辦法》的出臺,為建設用砂管理再加“砝碼”,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將會更加規范有序。
八問建設用砂
《辦法》的實施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促進建筑質量的提高。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專業人員日前對建設用砂熱點問題作出了解讀。
一、建設用砂含義是什么
建設用砂是指建設工程所需的天然砂和機制砂。天然砂是指自然形成的、經人工開采和篩分的粒徑小于4.75毫米的巖石顆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等,但不包括軟質、風化的巖石顆粒。
機制砂是指經除土處理,由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粒徑小于4.75毫米的巖石、礦山尾礦或工業廢渣顆粒,但不包括軟質、風化的顆粒,俗稱人工砂。
二、為什么要扶持機制砂產業發展
長期以來,寧波市的建設用砂以淡化海砂為主,隨著寧波市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建設用砂的需求量也隨之逐年增加。目前,寧波市建設用砂年需求量在3000萬噸以上,寧波、舟山海域的海砂資源經過多年的開采已瀕于枯竭。寧波市的建設用砂主要以長江和廣東淡水砂為主,價格高且受各種因素影響,砂源供應得不到應有保障。
為保障建設用砂需要,抓緊發展替代用砂迫在眉睫。機制砂具有無腐蝕性、粘結力強等優點,是一種成熟的建筑材料,在國內大中城市已廣泛應用。大力發展機制砂,建立長期、穩定的機制砂生產供應基地,是從長遠確保寧波市建設用砂需求和工程質量安全的需要。因此,要扶持機制砂產業在寧波市的發展,培育發展機制砂龍頭企業,為實現全市3至5年后全面使用機制砂奠定基礎。
三、《辦法》如何控制寧波建設用砂質量?
寧波市主要通過兩項技術指標嚴格控制建設用砂質量。《辦法》規定的技術指標是指氯離子含量<0.0020%,貝殼含量≤1%。
采用這個技術指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氯離子含量過高,會使得混凝土中鋼筋產生化學反應形成鐵銹,體積膨脹導致混凝土構件開裂,失去承載能力,而貝殼含量過高會使得混凝土和易性、強度和耐久性產生不同程度的下降,并容易在澆搗混凝土的過程中形成薄弱面,進一步削弱混凝土構件的強度;另一方面,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禁采禁用海砂的政策,采用較高的建設用砂技術標準,杜絕海砂在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流通。
四、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遵守哪些主要規定?
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辦法》的規定,提出建設用砂生產經營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批準后,方可生產經營建設用砂。在生產經營建設用砂的過程中,應當檢驗每批次砂源質量,并如實填寫生產臺賬、檢測臺賬和質量證明文本。銷售建設用砂時,必須向買受人出具備案證明和質量證明文本。
建設用砂使用單位應嚴格落實先檢后用,對每批次購進砂源按規定要求進行自檢,如發現不合格建設用砂,對使用不合格建設用砂的工序作返工處理,對未使用的不合格建設用砂作退貨清場處理。
五、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管理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
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審查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場地、檢驗員資格、生產設備等項目是否符合《辦法》的規定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登記備案。從事建設用砂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必須取得備案證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取得備案證明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發放建設用砂質量證明文本。要求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批次對砂源進行檢測,并如實填寫檢測臺賬。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技術指標的建設用砂,并向買受人出具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
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砂場堆場內砂源隨機抽樣送檢,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單位,將根據《辦法》相關條款,暫扣備案證和質量證明文本,并將違規行為在行業內予以通報。同時,按照《寧波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企業的信用記錄記入誠信檔案并定期公布。
六、《辦法》中規定的處罰內容有哪些?
《辦法》對建設用砂行業應處罰的違規行為作了明確的界定,主要包括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建設用砂進行檢測;未建立或者偽造生產臺賬、經營臺賬、檢測臺賬和檢驗臺賬以及偽造檢測數據、檢驗數據,出具虛假備案證明和質量證明;未向受買人提供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建設用砂。
建設用砂使用單位未查驗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建設用砂檢測機構未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技術指標對建設用砂進行檢測、檢驗,偽造檢測數據、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檢驗報告;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未在設計文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明確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建設用砂技術指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建設用砂。
七、《辦法》中規定的處罰額度是多少?由誰進行處罰?
《辦法》規定,根據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規行為的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額度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根據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規行為的領域由相關領域管理部門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領域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建設用砂使用領域的行政處罰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予以實施;經營單位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建設用砂裝卸經營的,由港口管理部門依據《港口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生產單位、經營單位未依法取得許可占用灘涂和河道的,分別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經營單位未依法獲得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建設用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在使用建設用砂的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八、《辦法》中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在使用建設用砂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處罰有哪些?
未建立檢驗臺賬或者偽造檢驗臺賬以及檢驗數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查驗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使用不符合規定技術指標(天然砂的氯離子含量<0.0020%,貝殼含量≤1%;機制砂的氯離子含量<0.0020%)建設用砂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未對建設用砂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