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了兩年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昨日正式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該條例曾于2012年3月提交一審,但后因上位法修改延遲審議。
兩年后,這份條例的草案如今已經“大變樣”。修訂草案將原先強調政府責任的“公平合理承擔責任”改為“污染者擔責”,明確污染者為責任主體。同時,加大處罰力度,對于逾期不改正的污染主體,按照現有的法規原本只能罰款10萬元,但新增的“按日加罰”的規定意味著,在污染企業改正之前可以“每天罰10萬”。
為應對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修訂草案還增加了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內容,明確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時,應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駕駛、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修訂草案著重強調要“污染者擔責”,提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擬規定,排污者是環境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和造成的環境污染擔責。
并且,為避免出現排污者污染環境卻由政府“買單”的情況,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因排污者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
在政府責任方面,修訂草案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
為強化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查處,防止“以罰代刑”,增加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環境污染企業違法成本過低是環保治理中的老問題,修訂草案也有回應。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規處副處長袁峻解釋,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所有處罰都應該在上位法的幅度內,不能超越,因此修訂草案里面的罰款都是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制定的細化規定,“其中按日加罰的規定是比較有震懾力的措施。”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