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程序,集中解決突出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5月26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環辦〔2009〕117號)同時廢止。
規范明確,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經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可以掛牌督辦:
1、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
2、造成重點流域、區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態破壞,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
3、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
4、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5、違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6、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
7、違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
8、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管理辦法》明確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掛牌督辦程序、掛牌督辦通知應當包括的內容、解除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掛牌督辦的辦理程序等。
《管理辦法》明確,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時限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重大或復雜案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生態環境部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管理辦法》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被督辦企業提出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相互推諉、辦理不力,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時完成督辦任務并且未書面申請延長辦理時限,或經延長時限仍未按期完成的,通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并抄送紀檢監察機關。被掛牌督辦的違法企業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完成整改任務,或屢查屢犯的,由相關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并將相關情況移交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線索。掛牌督辦期間發現被掛牌督辦企業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的,應與掛牌督辦問題一并處理,督辦期限重新計算,查處和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掛牌督辦。
據悉,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是指生態環境部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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