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介紹盜采海砂買賣,“中間商”受嚴懲。近日,福建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據悉,2020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鄭某陶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居間為購銷雙方秘密交流盜采的海砂交易聯系方式、過駁時間、地點等手段,先后10次將魏某可等人盜采的海砂介紹銷售給浙江一男子,并代魏某可等人收取盜采的海砂銷售款現金82.1萬元,從中獲利1.0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陶明知系他人非法盜采犯罪所得的海砂,仍多次幫助他人居間介紹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被告人鄭某陶長期多次為他人盜采的海砂居間介紹且不提供購砂方聯系方式,致使案件下游的購砂方犯罪事實未能進一步及時查清,嚴重妨害偵查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自然資源犯罪(如非法采礦、捕撈)侵害公共利益全社會應自覺抵制。本案判決既體現法律對銷贓行為的嚴懲,也彰顯司法機關保護生態環境、斬斷犯罪鏈條的決心。即使未直接參與盜采,但作為“中間人”為非法交易提供幫助的行為,不僅助長了犯罪鏈條的延續,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大家,切勿為非法利益充當犯罪活動的“橋梁”,否則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編輯:賈林娜
---轉載請注明“文章轉自:砂石骨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