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再次聯手砂石骨料網對2024年涉礦法律行政法規及主管部門發布的對砂石骨料行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進行了梳理、盤點,從中歸結了十大法規政策,按照時間先后排列,供相關投資者、砂石行業同仁、相關主管部門參考。
01-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2024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下稱“規定”),共24條,砂石骨料企業需重視相關安全合規風險。
《規定》是應急管理系統關于事故罰款處罰的裁量權基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罰款有關規定進行細化量化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進行了界定,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
2024年2月9日,為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國辦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意見》指出,到2025年,尾礦、粉煤灰、煤矸石、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建筑垃圾、秸稈等大宗固體廢棄物年利用量達到40億噸,新增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
《意見》要求,全面摸底排查歷史遺留固體廢棄物堆存場,實施分級分類整改,督促貯存量大的企業加強資源循環利用。
《意見》鼓勵,進一步拓寬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渠道,在符合環境質量標準和要求前提下,加強綜合利用產品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暢通井下充填、生態修復、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納渠道,促進尾礦、冶煉渣中有價組分高效提取和清潔利用。
《意見》的發布及全面實施將對特定地區砂石骨料的供給結構產生較大影響。
03-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4年3月1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53號)。
《通知》指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對本級組織編制的規劃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是規劃調整、修訂和啟動下一輪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通知》強調,涉及總量控制等約束性指標調整、勘查開采重大布局結構調整等情形,確需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由規劃編制機關對其必要性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通知》要求,擬出讓的砂石土采礦權,應重點向集中開采區布局,出讓范圍不得超出集中開采區范圍,并符合集中開采區總量調控、最低開采規模、生態保護等準入要求,引導砂石土資源規模化綠色化開采。擬出讓砂石土采礦權范圍未落在集中開采區的,應先劃定開采規劃區塊。
《通知》的實施將對砂石采礦權布局及出讓時序產生重大影響。
04-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2024年4月15日,自然資源部聯合7部門發布了《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
《通知》要求,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通知》嚴格第三方評估管理,制定了《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
《通知》強調,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符合標準條件的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發現綠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受到行政處罰后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停產未正常生產運營的;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后檔次的;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通知》對于砂石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具有指導作用,已經建成綠色礦山的,仍應避免出現被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情形。
05-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
2024年5月1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辦法》共30條,主要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二)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三)一年內因同一礦業權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砂石企業要避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否則根據《辦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礦業權人,可以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不得參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三)在自然資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四)在礦業權人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作為不利考量因素;(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非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非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33號)發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主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變更的,應按照《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需要注意的是,采礦權申請人對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質量和有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審查工作的管理,審查單位應明確審查程序、審查制度、審查人員及專業等,聚焦礦區范圍科學合理設置、資源合理開采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把審查質量,提高審查效率。
07-自然資源部發布《礦產地質勘查規范海砂》《礦產資源“三率”指標要求第14部分:飾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礦產》行業標準
2024年8月2日,自然資源部公告(2024年第37號)發布了9項行業標準,其中砂石骨料行業涉及兩項,分別是《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海砂》(DZ/T0494-2024)和《礦產資源“三率”指標要求第14部分:飾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礦產》(DZ/T0462.14-2024)。
海砂是我國砂石骨料市場供給的重要來源,海砂采礦權與海域使用權一般同時出讓。《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海砂》規定了海砂礦產地質勘查目的及勘查階段、勘查工作程度、綠色勘查要求、勘查工作及其質量、可行性評價、資源儲量估算等要求;適用于海砂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及成果評價等。
《礦產資源“三率”指標要求第14部分:飾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礦產》適用于飾面用和建筑用石灰巖、泥灰巖、白云巖、砂巖、頁巖、橄欖巖、蛇紋巖、玄武巖、角閃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花崗巖、霞石正長巖、凝灰巖、大理巖、板巖、片麻巖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評價。
飾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礦產“三率”指標要求簡表
根據《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砂石骨料企業未達到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依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可能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對于砂石骨料企業而言,要實現合規運營或依法維權,都要重視《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海砂》和《礦產資源“三率”指標要求第14部分:飾面石材和建筑用石料礦產》。
0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024年11月8日,《礦產資源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同日,由第三十六號主席令公布,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現行礦產資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過部分修改,新礦法由原來的7章53條修改為8章80條,對于砂石采礦權布局和出讓、砂石骨料企業的合規運營、采礦權風險等方面影響深遠。現簡單舉出四例。
1.重塑了“權證”關系。由原來的“權證合體”變更為“權證分離”,由原來的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許可證管理模式變更為【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證書】+【開采方案+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采礦許可證】。
2.明確了無需取得采礦權的三種法定情形。(一)個人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批準的作業區域和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國務院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礦業權收回與退出風險是明鏡高懸。新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礦業權期限屆滿前,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依法收回礦業權;礦業權被收回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可以依法進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開采活動,已設立的礦業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應當依法有序退出。
4.嚴格了礦區生態修復驗收程序。礦區生態修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以及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參加,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09-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以水利部令第56號發布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砂是我國砂石骨料市場供給的重要來源,與機制砂石在母體來源、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制度、稅費構成等方面具有重大區別,《辦法》的實施對于規范“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開采砂石活動”具有重大意義,對于長江沿線特定區域的砂石骨料供給產生較大影響。重要制度提示如下:
1.《辦法》明確了法定禁采期,并授權地方政府可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長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長江寸灘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時,為長江干流三峽庫區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
根據《辦法》第七條,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后,應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
2.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維護性清淤疏浚項目產生的砂石不得擅自銷售。《辦法》規定,實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設或者維護性清淤疏浚項目所產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綜合利用的,應當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納入河道采砂監管。所利用砂石應當按照沿江省、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擅自銷售。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義開展非法采砂活動。
3.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船舶偷采河砂及非法裝運偷采河砂行為。根據《辦法》,運砂船舶在長江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屬于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及技術指南的通知
2024年12月1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印發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及技術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5號)。
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是礦產資源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重要工作,而非法開采砂石是近年來非法采礦案件中的常見重要類型,因此,砂石骨料企業需高度重視該文件,避免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勿觸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通知》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主要用以規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價值認定工作。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認定管轄、認定規則、認定管理、有關規定6個部分,對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基本概念,開展認定工作的基本原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認定范圍,價值認定的基本規則,申請認定的程序及材料要求、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二是《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主要用于規范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編制工作。包括適用范圍、工作方法2部分,并附有調查核算報告編寫提綱。《技術指南》對編制調查核算報告采用的工作方法,如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價值計算、報告編制進行了規定,并對如何計算礦產資源數量等提出了要求。調查核算報告編寫提綱,規范了報告名稱、封面、扉頁及目錄,正文提綱及附圖、附表、附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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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黃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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