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效遏制以項目工程建設名義非法開采砂石土行為,福建省泉州市五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的處置范圍、處置主體、處置程序、處置要求以及監管職責。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的處置工作。
在處置范圍方面,約定了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定義及適用的工程類型。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應納入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爭的有償出讓,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按簡易程序執行。不得以調撥、調劑等方式處置砂石土資源,禁止以臨時用地等其他名義處置砂石土資源。
在處置主體方面,約定了各縣(市、區) 、開發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可指定縣級國企作為業主負責承辦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可設相對集中的渣土中轉中心集中管理。
在處置程序方面,約定了:
1、處置準備工作,建設(或承辦)單位應委托編制資源量評估報告并經審查。屬于場地平整項目類的,要委托評估,按基準價與評估價較高者作為底價的依據,對與實施過程中可能再次產生剩余砂石土方量并達到處置標準的,應組織第二次估算、評估和處置工作。屬于建設項目類的,要由建設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并經論證通過,施工方案應明確開挖砂石土總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砂石土資源量。
2、編制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上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內容包括明確規劃設計條件、平面范圍、豎向控制高程要求,明確安全監督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等要求,明確完成的時間期限、出現砂石土比例出現較大偏差的調價機制,以及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
3、規范收益管理,剩余砂石土處置收入原則上應按市級與縣級3:7比例上繳入庫;縣級分成收入應優先安排用于與剩余砂石土處置相關的成本性支出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的支出,市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鼓勵、補助全市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優秀項目。
4、加強監督指導,明確處置工作應經同級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5、先處置后供地,凡涉及項目用地的,不得簡單按土地現狀出讓,項目依規完成處置工作后方可辦理“凈地”供地手續。
在處置要求方面,《通知》指明競得人要負責生態恢復治理工作,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產毛石、建筑用碎石、機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產飾面用石材。一經發現,初步評估達0.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在15日內組織第二次評估,按基準價與評估價二者較高者再征收收益金。對經測算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1萬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實行簡易程序,處置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可直接由業主自行平整,處置價格按市場基準價、評估價或按各縣(市、區)最近一次采取競爭方式同類礦種的處置價就高確定。
在監管職責方面,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同時明確自然資源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發改部門(含鐵路辦)、住建部門、水利部門、林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財政部門和供電部門的監管職責。
此外,《通知》還規定對本通知實施前已處置但尚未完成的項目,按照已批處置方案或簽訂合同約定繼續執行,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國家、省重點項目涉及跨縣(市、區)的剩余砂石土處置的,按照轄區由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該《通知》自發布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2025年11月1日止)。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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