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表示長期以來,我國一些地區生態系統受損退化問題突出、歷史欠賬較多,生態保護修復任務量大面廣,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為進一步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加快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編制并印發本《意見》。
從全文來看,《意見》分為總體要求、參與機制、重點領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機制5大章節共20項內容,提出了要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改革創新、協調推進”的工作原則。
《意見》指出,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全過程,并且重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包括責任人滅失、自然災害造成等)的生態保護修復。有意愿的社會資本可以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以及公益參與這3種模式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為調動其參與的積極性,一般能采取科學設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的程序。
《意見》明確了要發揮政府作用,統一市場準入,規范市場秩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為社會資本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投資環境,構建持續回報和合理退出機制,實現社會資本進得去、退得出、有收益;圍繞構建“誰修復、誰受益”的生態保護修復市場機制,推動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
《意見》表示,社會資本可通過以下方式在生態保護修復中獲得收益:采取“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方式,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對投資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申請核證碳匯增量并進行交易;通過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獲得收益等。但嚴禁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嚴禁突破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等紅線,嚴禁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意見》還指出了生態保護修復的重點領域,其中包括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參與綠色礦山建設,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最后,《意見》提出了規劃管控、產權激勵、資源利用、財稅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及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示范引領、優化監管服務和做好宣傳引導4大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