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了《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征求意見稿)》,全文分為總則、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規劃目標、總體布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礦業綠色發展以及規劃實施與管理等幾大塊內容,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劃》闡述了福建當前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截至2020年底,已發現礦產138種,列入福建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非普通建筑用砂類固體礦產102種;已上表礦區1752個,其中大型礦區54個、中型礦區146個。
根據《規劃》內容,十四五期間福建將控制采礦權總數在1000個以內,其中大中型礦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大力推廣機制砂和海砂的開發利用,設置8個海砂集中開采區,提交3-5處可供出讓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區;設置準入條件,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礦山生產規模≥10萬m3,新建機制砂石礦山生產規模≥50萬m3;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機制砂石)及飾面石材礦山最低服務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規劃》表明,福建自十三五礦產資源規劃實施以來,取得良好成效:
基礎性地質成果豐碩;
地質找礦取得較大突破,探明大中型礦產地32處(其中大型6處);
開發利用結構與布局更加優化,整合、關閉、退出各類礦山1073個,礦山數量由2015年的2148個減少到2020底的1075個,大中型礦山所占比例由16%提高到28%,礦產開發結構由“多、小、散、低”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
資源利用水平更加高效,大中型礦山綜合利用率達50%以上,開展綜合利用礦山比例達80%以上;
綠色礦山建設取得成效,創建綠色礦山39家(其中18家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建設綠色礦業示范區2家;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穩步推進,截至2020年底,已復墾約2485.65公頃,抓好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完成治理面積2733.33公頃;
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出臺《福建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福建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通知》、《福建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福建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等文件。
而在十三五規劃實施過程中,福建也發現了以下存在的問題:
1、部分建筑用砂石土礦山布局與生態保護相沖突
原本劃定了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允許開采區、集中開采區和用于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臨時用礦備選區,由于福建省在此過程中加大了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導致部分開采規劃區塊無法實施招拍掛。
2、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不夠充分
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在產權制度、空間布局、審批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差異,規劃實施過程中常產生矛盾,需加強銜接。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結構不夠合理
從總體來看,在礦業總量平衡、政策導向、結構調整和布局等方面都還存在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一是礦山布局仍不夠合理,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采的任務仍需要進一步落實。二是礦業上中下游比例不夠協調,探采選冶加工等產業鏈結構不盡合理。
隨后,《規劃》提出了十四五期間福建礦產資源總體目標,即基礎性地質作用更加凸顯;重要礦產資源保障更加有力,力爭提交大中型礦產地15處,有序推進機制砂石、海砂等礦產資源的勘查工作;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更加合理,福建省采礦權總數控制在1000個以內(不含地熱、礦泉水),大中型礦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資源和生態保護更加有效,綠色礦業格局基本形成;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有效遏制。
《規劃》還強調要規范機制砂石開發利用:
1、高質量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
加強砂石資源開發整合,逐步過渡到依靠機制砂石滿足建設需要為主,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強化上下游銜接,不斷提高優質和專用產品應用比例。
2、優化機制砂石開發布局
根據礦產資源稟賦特征、交通運輸狀況、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統籌做好機制砂石礦山選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推進整山夷平開采方式,規模開發、整體修復,高質量建設一批大中型規模機制砂石礦山,加強供應保障。
3、嚴格控制新設立砂石采礦權
已設砂石采礦權許可證到期,其礦區范圍內有償取得的砂石資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延續登記。嚴格控制新設立砂石采礦權,建筑用砂石開采規劃區塊按出讓權限在采礦權總量控制指標計劃內,按實際需求統籌安排采礦權出讓計劃。
4、規范尾礦廢石及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砂石管理
已設采礦權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的,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對外銷售。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產生可利用砂石土資源,進入市場銷售的,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同時,福建還將合理開采海砂資源。開展海砂集中開采區選區,設置8個海砂集中開采區,加大集中開采區內海砂的勘查;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十四五期間實現提交3-5處可供出讓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區。
此外,根據《規劃》規定,要設置開采規模準入條件和最低服務年限準入條件。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礦山生產規模≥10萬m3,新建機制砂石礦山生產規模≥50萬m3;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機制砂石)及飾面石材礦山最低服務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它礦種服務年限不得低于5年(海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