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發布《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安徽省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進行了較大調整,以進一步規范安徽省礦業權轉讓行為,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圖文無關
《通知》提出,省、市、縣發證的礦業權,可采用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依法轉讓,并按照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登記權限,由縣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持有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進行轉讓或合資合作勘查開發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依規定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公開確定受讓主體或合資合作主體。
《通知》中對轉讓條件進行了明確:
(一)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2.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礦權屬無爭議;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占用費(使用費)、探礦權出讓收益(價款)(下同);5.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占用費、采礦權出讓收益、資源稅;4.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礦業權轉讓變更外,未滿10年不得轉讓變更,確需轉讓變更的,按協議出讓礦業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對于協議轉讓,《通知》中表示,協議轉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礦業權申請材料后,應當同時將轉讓基本信息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按照《礦業權交易規則》(國土資規〔2017〕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公示無異議,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然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