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1﹞6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作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管理的重要文件,《通知》涉及設置管理、準入管控、出讓調控、出讓監督等普通建筑用石料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內容。
一、規范采礦權設置管理
1、加強分區管控
規劃集中開采區和“山區26縣”開采規劃區塊內,合理設置保障經批準的大型規模機制砂石生產項目配套采礦權;因項目建設需要,集中開采區外允許合理設置項目類采礦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內禁止設置采礦權。
2、規范采礦權設置依據
保障機制砂石生產項目的配套采礦權,應將項目批準文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查意見作為采礦權設置的依據;“項目類采礦權”應將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查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設計(或生態修復方案)批準意見作為設置的依據。
二、完善采礦權設置準入管控要求
1、強化開采區內采礦權設置準入
采礦權設置要符合規劃管控與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礦區邊界基本沿等高線劃定,礦區范圍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的原則;省級集中開采區內年生產規模大于300萬噸、市級集中開采區內年生產規模大于200萬噸、“山區26縣”開采規劃區塊內年生產規模大于50萬噸。
圖文無關
2、完善“項目類采礦權”設置要求
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可放寬實施時間和可利用面積的限制;工程建設項目和廢棄礦區生態修復項目要按照工程施工設計或修復設計方案組織實施;嚴禁以工程施工為名,在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采礦權的前提下開采礦產資源。
三、加強采礦權出讓調控
1、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提出年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初步計劃,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科學合理編制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省廳將依據計劃建立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入庫項目有效期2年。2021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全省采礦權出讓項目庫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不得出讓。
2、嚴格按計劃出讓采礦權
實施采礦權出讓調控制度,省廳將按照情況適時調控各設區市的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嚴格按照出讓計劃實施采礦權出讓。
四、加強采礦權設置出讓監督管理
1、加強擬設采礦權范圍審核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設采礦權要嚴格準入把關,強化開采最終境界的剛性約束;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確保擬設采礦權最終邊坡面積最小,擬設采礦權最終邊坡高度大于60米的應從嚴審核論證。
2、加強采礦權出讓管理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和出讓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超出年度總量控制指標的市,從超指標之日起,暫停新出讓采礦權。
《通知》的印發意味著著浙江省對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管理工作做出新要求,更加突出規劃管控、生態優先、計劃管理,并支持山區26縣,對之前“浙自然規〔2019〕4號”文全面禁止新設露天礦業權管控措施進一步完善,明確提出“礦區邊界基本沿等高線劃定”。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既要做到充分保障,但也不能過度失衡;既要確保保供穩價有序有度有效,也要防止新設采礦權一哄而上、沖擊市場。因此,浙江省以需求導向、區域統籌為原則,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實施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管控采礦權投放總量,嚴格按計劃投放采礦權,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此外,《通知》對“山區26縣”實施差別化管理政策,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區欠發達地區發展重要指示和省委十四屆八次全會精神,充分發揮“資源要素保障”支撐作用,挖掘發展潛力、推動“山區26縣”跨越式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為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先行先試、作出示范。